【駁回上訴】涉藏煙霧餅判囚4個月 技術員上訴被駁回
發布時間: 2022/03/02 15:23
24歲電腦技術員涉於去年11月11日「三罷」行動當日,在灣仔攜有伸縮棍、胡椒噴霧器及煙霧餅,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罪成,判監4個月。涉案電腦技術員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2日)頒下判詞表示認同裁判官的事實裁決,不認為上訴人的各項定罪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地方,故駁回申請。
上訴人趙駿賢已服刑完畢,早前審訊後被裁定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罪成,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1日在伊利沙伯體育館外攜有1枝伸縮棍、1個噴霧器、1個含煙火物質的圓柱形狀物體,以及無牌管有1個無線電對講機。
法官李運騰於判詞指,早前裁判官裁定被告遭警員於日善街嘗試以雙手攔截,並被追至伊利沙白體育館外被制服及拘捕。上訴理由指警員追捕後作警誡時,詳細記下街道名稱,警長及同隊警員編號等,有違常理。裁判官則認為警誡內容除了兩條街道名稱外,便是一般警方慣用的警誡字句,並無不合理之處。法官考慮到上訴人未有作證,加上上訴人被捕後未有向值日官投訴,故裁判官就特別事項的裁決是正確。
法官續指,上訴人早前曾作供指,喝止警員期間被警員從後大力打他的頭部及手。裁判官認為兩名警員用「不是好大力」打上訴人有內在不可能性。法官認為裁判官裁決警員擊打力度的失誤未有影響其邏輯,因為若當時有多於1名警員用警棍大力打上訴人的頭及手,上訴人的傷勢只限於瘀傷、觸痛等並不合理。
法官指,警員書面證供和證供並未有矛盾,再者錄像片段也支持他曾受到噴霧攻擊,以致須清洗面部及頭部。法官又指,兩名警員就上訴人是何時被押上警車的證供,與錄像所顯示的時間有差異,這點不足以令控方證人的整體證供產生疑問。
基於原審裁判官席前的整體證據,法官認為裁判官完全有權裁定片段中所見的被拘捕和被押解上警車的黑衣人就是上訴人,遂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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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